沈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申报服务指南
二、征集遴选范围
(一)企业,是指经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和重点支持的沈阳市20条产业链链主企业、聚焦新业态发展引领性企业开展内部职工自主评价后,在其经营范围内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专家评审出的代表性工种可以开展社会评价。
(二)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在其经营范围内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专家评审出的代表性专业(工种)可以开展社会评价。
(三)行业组织,包括专业职业技能评价协会、专业行业协会等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专业职业技能评价协会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整合优质社会资源,鼓励支持专业职业技能评价协会与领军企业、代表性院校、代表性行业协会,共同打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体化平台,共同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发展,使认定结果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沈阳市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业务范围内,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运行制度,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具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三)具有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有与所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满足工作要求的专家队伍、考评员、质量监督员,有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要求相匹配的题库资源和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且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投入经费等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四、职业(工种)范围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级别。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二)行业组织申报的职业(工种)应符合机构的业务范围。
(三)院校申报职业(工种)应在院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范围内且具有特色及影响力。技工学校、中等职业院校可开展五级(初级工)至二级(技师)认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可开展五级(初级工)至一级(高级技师)认定。
(四)企业申报的职业(工种)应在本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权限内。
(五)申报主体工作优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可再申报新增职业(工种)。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国家机关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证书复印件;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行业协会应提交主管部门推荐函)。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职业编码、等级以及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
(五)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证明资料。
(六)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七)诚信承诺书。
(八)培训或评价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对已备案开展自主等级认定工作的企业和技工院校,申报职业(工种)及等级与已开展自主等级认定相同的,可提交单位基本情况表、诚信承诺材料。
六、申报遴选流程
(一)申报主体按文件要求,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主申报。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择优确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及其开展评价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请备案。
七、服务与监督
(一)通过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等级认定工作前,要制定严密工作计划,并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便于监管部门对各环节工作监督,计划如有修改及时更改备案文件。
(二)认定工作结束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为成绩合格人员编码,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审核确认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上报表》,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三)经复核的相关数据上传至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后,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可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证书的载体)。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认定结果,免费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单位给予业务指导、质量督导,定期进行认定质量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评价认定资格。
(五)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盛京大工匠”、沈阳市劳动模范、沈阳市政府津贴及以上人员,自然成为沈阳市技能等级认定专家库成员。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另行制定。
八、受理部门及地址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 602室)
九、联系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24-22894210
十、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1〕1号)。
(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沈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函〔202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