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和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服务指南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和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做好沈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服务指导工作,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评价结果与企业薪酬等待遇挂钩。
2、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监督。
(二)技工院校。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正常办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相适应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办学条件及规模。
4、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5、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人才评价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6、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监督。
二、评价范围、标准及对象
(一)评价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二)评价标准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划分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三)评价对象
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面向本院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此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自主评价机构下一步可按要求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
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4、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5、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以及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其中,职业(工种)须严格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确定。
6、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名单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二)技工院校申请材料
1.《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
2.《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3.技工院校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4.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以及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其中,职业(工种)须严格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确定。
5.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名单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申报主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四、核验备案
(一)申报主体自愿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报申请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的企业和技工院校开展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现场考察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企业和技工院校及其开展评价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请备案。
五、实施评价
(一)通过备案的企业和技工院校开展等级认定工作前,要制定严密工作计划,并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便于监管部门对各环节工作监督,计划如有修改及时更改备案文件。
(二)认定工作结束后,企业和技工院校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为成绩合格人员编码,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审核确认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上报表》,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三)经复核的相关数据上传至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后,由企业和技工院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可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证书的载体)。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认定结果,免费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企业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四)企业和技工院校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业等级认定工作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职业等级认定工作质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通过备案的企业和技工院校给予业务指导、质量督导,定期进行认定质量综合评估。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 602室)
七、联系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24-22894210
八、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