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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的通知

 
辽劳社[2007]136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更好地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下发了《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对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和数据分析工作进行了调整,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各单位应按新的统计要求,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二、统计时间段
将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由半年统计调整为季度统计。季度统计时间段为:第一季度为上年12月1日—当年2月28日(或29日);第二季度为当年3月1日—5月31日;第三季度为当年6月1日—8月31日,第四季度为当年9月1日—11月30日。
三、上报时间
为了及时、准确地上报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请各单位在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6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季度统计资料,第四季度同时报送年度统计资料。
四、上报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统计报表(统计软件中在“统计报表”模块中生成),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系统生成的统计数据(统计软件中在“数据管理”模块中“上报数据”生成的jdx压缩文件)。2007年底,全部使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开发的在线统计系统,届时请登录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网址:www.nvq.net.cn)下载。
(三)《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分析报告》
五、今年下半年的统计材料上报
请各地(单位)于9月6日、12月6日前分别上报今年第三、第四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第四季度同时报送年度统计资料。
六、各市每月鉴定发证数据的上报
为做好鉴定获证数据的网上查询工作,请各市依照《关于定期上报鉴定数据的通知》(辽技鉴[2005]4号)要求,于每月7日前上报上月的鉴定获证数据(*.dbf或*.xls)及鉴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依照各市上报数据情况及时上网并通过简报形式将各市鉴定统计情况及时公布。
七、统计工作考核
劳动保障部及省厅对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及数据分析工作高度重视,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逾期不报(或迟报)、数据不准确以及未对数据进行分析的,将按厅统计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相关资料。
联 系 人:罗辑 翁胜斌
联系电话:024-22955819 22955579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
邮 编:110013
E-mail:qqxxlj@sina.com
附件: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2:

____年_月___市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打印日期:
鉴定情况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人数
参加鉴定考核人数
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
市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全国及全省新职业统考情况)
(所在地区行业鉴定情况)
合计
注:以上数据为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的数据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