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人社职司函[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最近,部分地区、部门在培训考核发证中,出现了以职业资格证书代替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现象,对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较大冲击。为进一步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培训、考核时,要严格按规定颁发证书。对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应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按《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规定,由各地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职业资格证书代替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条件,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对符合要求并经鉴定合格者,方可发放相应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随意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证书核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证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代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